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2315号
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366号天瑞名城B21#商住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3685385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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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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