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2314号
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366号天瑞名城B21#商住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3685385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柴宇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