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12023号
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366号天瑞名城B21#商住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3685385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机械费用69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待原告查询到被告**确切地址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8元,退还给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4、《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