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绿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在则申请执行内蒙古绿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35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绿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在则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绿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绿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投资公司有绿化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绿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投资公司的绿化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折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