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105民初1464号
原告:武俊瑛,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虎,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彦军,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蕾,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绿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巴比伦花园二期6座1单元701。
法定代表人:惠燕少。
原告武俊瑛诉被告惠彦军、内蒙古绿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武俊瑛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绿化工程及养护工程利润、成本和利息共计4744039元,其中现金2383439元、政府化债抵顶价值376283元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坐落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小区××号楼××占用资金利息1984317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款项结清为止期间的合法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武俊瑛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惠彦军给付原告应得的绿化养护工程成本133091元。
本院认为,原告武俊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俊瑛撤诉。
原告武俊瑛已预交44,752元,鉴于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计1481元,由原告武俊瑛负担,剩余43,271元退还原告武俊瑛。
审 判 长 高晓英
人民陪审员 王素芳
人民陪审员 聂文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晓丽
书 记 员 闫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