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澜建设有限公司

江阴市南闸镇宏达广告装潢工作室与江苏锦澜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2101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南闸镇宏达广告装潢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R4ME8XK,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南焦路67号。
经营者居红达,该工作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7362760E,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锡澄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南闸镇宏达广告装潢工作室与被告江苏锦澜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南闸镇宏达广告装潢工作室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南闸镇宏达广告装潢工作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南闸镇宏达广告装潢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保全费1022元,合计2177元(江阴市南闸镇宏达广告装潢工作室已预交),由江阴市南闸镇宏达广告装潢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