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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澄行初字第005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雪中,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华江,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江苏锦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锡澄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朝,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葛益林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江苏锦澜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9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提出已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的必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丹
人民陪审员张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