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大巨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清大巨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22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清大巨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2幢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19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晨风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安徽清大巨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公司)与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7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诚镓公司同意支付清大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5000元,此款于2023年1月31日前给付完毕。案件诉讼费2188元、保全费1545元,合计人民币3733元,由诚镓公司承担。因诚镓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清大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4月12日、4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路××号(等)的不动产【产权证号:1、苏(2021)金坛区不动产权第x,建筑面积7298.41㎡,土地面积32080㎡,2、苏(2021)金坛区不动产权第x,建筑面积8193.83㎡,土地面积52206㎡;3、苏(2021)金坛区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19159.92㎡,土地面积14934㎡】。上述x、x号不动产一并被设定抵押,被担保主债权金额/最高债权额5557万元;x号不动产被设定抵押,被担保主债权金额/最高债权额2433万元。本案已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日期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本院拟以另案评估、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 3、**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苏D4××**、苏DA××**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因上述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 截至2023年3月6日,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未了结执行案件70余件,未履行标的约人民币8000万元。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4月20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13民初7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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