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2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清大巨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GQQ5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2幢4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7LN194,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晨风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安徽清大巨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7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77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