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462号
原告:枣强县晟营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玻璃钢城园区富强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雷芳菲,董事长。
被告:淮北市东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濉溪县岱河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小龙,董事长。
原告枣强县晟营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北市东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枣强县晟营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以债务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强县晟营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枣强县晟营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世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桂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