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市龙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7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龙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90367F,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郊区铜山村。
法定代表人:石天秀,总经理。
被执行人: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7212650K,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PCB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戴景樑,执行董事。
铜陵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铜仲决字第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491905.65元。铜陵市龙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陵仲裁委(2017)铜仲决字第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李  运  华
审判员 钱  韦  玮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付双全(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