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龙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11民初529号
原告: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鹤毛乡。
法定代表人:张保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龙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龙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4.50元,由原告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宏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