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异28号
异议人(案外人):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俞飞,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2年3月11日对本院(2022)皖0705执682号案送达的《履行通知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异议称,异议人对***未有欠付工程款情况。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于2022年3月2日收到(2022)皖0705执682号履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在15日内将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享有的工程款252660元支付至贵院,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贵院将依法追究申请人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异议的,贵院将强制执行。异议人认为***的查封和执行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人与***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不存在欠付工程款。
申请执行人***陈述:原案在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本人得知案涉90万元工程款进入异议人账户,本人请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案涉工程款252660元,***及异议人并没有提出异议。案涉水、电等材料由本人提供。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异议人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送达(2022)皖0705执682号《履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在15日内将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享有的工程款252660元支付至本院,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申请人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另查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向异议人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送达(2022)皖07执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在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266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异议人与***对该冻结事项未提出异议及复议。
本院认为,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向异议人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送达(2022)皖07执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在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2660元。异议人与***对该冻结事项未提出异议及复议。本院向异议人送达《履行通知书》后,异议人提出异议认为其与***的工程款已经结清,查封与执行缺乏事实依据,与常理不符。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董彦峰
审判员 周 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相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