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582号
申请保全人:***,女性,1973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保全人: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3-C2#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90367F。
法定代表人:徐建
被保全人:徐修富,男性,1964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徐修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市龙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