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7102民初310号
原告郎溪县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建天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以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20日前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溪县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郎溪县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