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2民初2252号
原告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大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