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7民特3号
申请人安徽大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海消防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丰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恒建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1.丰恒建设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仲裁裁决是否超期,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关于丰恒建设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大海消防公司如果主张涉案工程款不具备付款条件,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大海消防公司承担。其主张丰恒建设公司隐瞒涉案合同是否具备付款条件的证据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超期,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该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该案仲裁庭于2019年6月14日组成,因本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等情况,独任仲裁员于2019年9月20日按程序呈报延长审限三个月,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裁决,并未超过审理期限。大海消防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超期,违反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丰恒建设公司因与大海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铜陵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铜陵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的仲裁条款予以受理。大海消防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提出仲裁反请求。受理仲裁申请后,铜陵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4日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8月23日两次开庭审理。丰恒建设公司申请仲裁请求为:1.大海消防公司支付丰恒建设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94720元及利息人民币25657元(以39472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5月25日,款清息止);2.仲裁费用由大海消防公司承担。大海消防公司申请仲裁反请求为:1.丰恒建设公司对于收到的大海消防公司工程款925280元开具增值税发票;2.丰恒建设公司归还涉案工程的竣工资料;3.双方当事人进行竣工结算,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铝合金窗型材和未完工的加油站广告牌底座基础工程折抵工程款;4.仲裁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丰恒建设公司承担。2019年12月25日,铜陵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铜仲决字第122号仲裁裁决:一、大海消防公司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向丰恒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94720元。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丰恒建设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大海消防公司的反请求。四、本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0元,处理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8700元,由大海消防公司负担人民币8170元,丰恒建设公司负担人民币530元。上述费用已由申请人丰恒建设公司预付,大海消防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给丰恒建设公司垫付的费用人民币8170元。反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处理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4500元,由大海消防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大海消防公司预付。另查明,《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审查过程中,铜陵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丰恒建设公司提起仲裁申请后,铜陵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4日组庭,并定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开庭,因大海消防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提起反请求,故取消原定开庭时间给予答辩期。本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后,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后双方补交证据材料和代理词时间均拖延较长时间,故独任仲裁员按法定程序书面办理案件延期裁决呈报,在延期期限内该案裁决完毕并送达当事人。经本院向铜陵仲裁委员会调阅该案案卷,案件延期裁决呈报表显示,该案独任仲裁员于2019年9月20日呈报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获准。
驳回安徽大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大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戴卢刚
法官助理管佳丽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