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民初22141号
原告安徽大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大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生、被告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朝文,被告上海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兴发,被告上海靖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南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上海齐家网旗舰店(康健广场)消防新增、漏项工程量清单》、现场签证单以及到庭陈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案系争工程的发包方应为被告***。被告***作为个人不具有承包涉案工程的资质,其向原告发包涉案工程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应属无效,但考虑到原告实际完成了部分施工内容,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关于价款金额,原告的工程未能与被告***进行审价结算,现原告自愿根据现有证据主张未付增量工程款金额2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因枝星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也无事实上的涉案工程的承发包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枝星公司共同付款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齐家网公司、靖丰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意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齐家网公司和靖丰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本院难以采纳。对于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全部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3月,原告从被告***处承接了上海市真南路1226弄齐家网旗舰店地下、地上一、二层消防工程。后进场进行施工,于2015年9月完工。
原告确认收到***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工程款共计435000元。
2015年12月17日,***作为甲方与原告方员工作为施工单位签署《上海齐家网旗舰店(康健广场)消防新增、漏项工程量清单》,约定此清单按实结算,总价确定20万元。确认价是结算价,最终审计结果出来,有多少算多少。原告表示,虽然原告计算的工程量价格应为303689元,因无其他证据,故原告仅要求***按照结算价支付,但该笔20万元***尚未支付。
另查,2015年2月11日,齐家网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上海靖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旗舰店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康健商务广场B1-F2楼;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模式;本工程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为包干价,结算时对材料、人工等价格浮动因素不作任何调整;开工工期为2015年2月26日,竣工日期2015年4月11日;合同价款1280万元(固定总价合同,为含税价);根据竣工结算金额留5%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满后,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等。
2017年7月21日,齐家网公司作为甲方与靖丰公司作为乙方、***作为丙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甲、乙方于2015年2月11日就甲方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康健商务广场B1-F2楼装修工程施工事宜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即合同1);合同1实际由丙方***作为实际承接人具体执行;三方一致确认,甲方将合同1中50%质保金扣除相应费用后于2017年7月直接支付给乙方等。
2017年10月11日,齐家网公司作为甲方、靖丰公司作为乙方、***作为丙方、案外人上海欣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甲、乙方于2015年2月11日就甲方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康健商务广场B1-F2楼装修工程施工及售后保修事宜,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售后保修协议》及《弱电售后保修协议》(即合同1);合同1实际由丙方***作为实际承接人具体执行;合同1的施工工程机保修服务,在本协议签订时尚存在弱电设备维修、消防维修等需乙方、丙方解决的问题,丙方承诺于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弱电设备维修,于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消防维修及消防违规处理;各方一致确认,甲方将合同1中50%的质保金,扣除相应费用后,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要求甲方通过开具支票的形式向乙方付款且委托丙方代乙方进行收款,乙方承诺甲方将支票给予丙方即完成甲方的付款义务,支票兑现风险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该协议乙方落款处载明,一切事务都由***全权负责处理。
审理中,2015年3月,原告提供发包方为枝星公司(无盖章)、承包方为原告的《消防承包协议》,该协议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齐家网旗舰店(康建广场项目);承包内容为地下、地上一、二层消防工程,按工程量清单施工;并记载了工期、工程量结算等内容。枝星公司表示从未签署该协议,该协议也无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与该协议的工程施工、工程款发放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认可涉案工程并非枝星公司发包,但实际施工内容是根据该协议内容以及工程量清单进行的,实际的发包方系被告***,并提供了部分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等作为证据。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余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工程款余款的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盈
人民陪审员
杨秀兰
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