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执53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大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史**。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申请执行人安徽大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2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0.06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到庭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个人名下当前及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途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调查材料及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未受偿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谦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