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

赣州市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2651号
原告:赣州市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323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606012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春,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象湖镇瑞明村华林岗199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5W4CB9J。
负责人:**。
被告: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3号创业家园6号楼一层非机动车库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371953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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