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赣州粤赣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02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县路盛汇城市中心8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700550871863N。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赣州粤赣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05705457P。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5日生,住广东省南澳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7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35号金海岸花园A栋604室。
联系电话:1380358658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3719535P。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7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3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赣州市粤赣钢管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赣州市粤赣钢管有限公司、***、***、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702执14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赖裕民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