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

江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81执32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江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瑞金市大布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6977338X8。
法定代表人:徐利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3号创业家园6号楼一层非机动车库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3719535P。
法定代表人:郑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江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781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剩余货款342050元及利息、违约金13710元、案件受理费872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通过E中心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自2020年1月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我院已冻结其账户并扣划70325元,扣除执行费2065元,兑付给申请人68260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粤B×××××江淮牌汽车和一辆粤B×××××明锐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前往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公积金。
4、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高消费行为。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5、于2020年6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制作了约谈笔录,告知其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向其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相关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暂未执行到位金额为剩余货款296227元及利息、执行费29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泉
审判员  黄 嵘
审判员  胡九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石求兴
书记员曾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