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执恢5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35号金海岸花园A栋604室。
法定代表人:郑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章民二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2日恢复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16年3月1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6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截止2019年12月29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2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和司法制裁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按法定程序办理,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明
审判员 赖国海
审判员 徐章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