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

赣州市胜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1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胜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蟠龙镇车头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35号金海岸花园A栋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胜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行柜台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企业注册信息;及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元,截至2020年6月22日已执行元,未执行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