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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7101行初69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838号。

法定代表人毛演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昌市新建区建筑行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立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邹国斌,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江平,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西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振宇,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南昌市新建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838号。

负责人伍建华。

第三人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许秋华。

委托代理人邓声祥,该院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73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叶龙,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756号洲悦小区1#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沈令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小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行政批准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晓娇

人民陪审员  胡春花

人民陪审员  付玉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邱 霞

书 记 员  蔡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