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7101行初69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838号。
法定代表人毛演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昌市新建区建筑行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立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邹国斌,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江平,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西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振宇,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南昌市新建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838号。
负责人伍建华。
第三人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许秋华。
委托代理人邓声祥,该院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73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叶龙,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756号洲悦小区1#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沈令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小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行政批准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晓娇
人民陪审员 胡春花
人民陪审员 付玉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邱 霞
书 记 员 蔡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