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赣02民初90号
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亚辉,江西千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南路*号。
负责人:吴成宏,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华,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秋华,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田丁,该公司代建部项目经理。
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中有关“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条款予以变更为:全部建材的结算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按景德镇市的市场价格计算)的差额为依据,价格在双方已设定风险金5%范围内的不调整,超出+5%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低于-5%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2.请求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中有关“四、签约合同价”条款予以变更为: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因建材涨价超过+5%的工程款1020万元(不含根据合同约定因建材价格波动由被告承担的50%而增加的工程量,最终工程价款以双方结算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景德镇监狱搬迁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采取了2016年6月左右的市场价进行预算招标,因各种原因推迟至2016年12月开标,并延迟至2017年3月,双方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1.1条款中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作了“超出+5%和-5%”的材料价格差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或受益50%”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只考虑了市场价格最多不超过在+5%和-5%正常波动范围,对市场价格超出+5%和-5%异常波动范围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没有规定。但是,在原告实际施工过程中,从2017年春节过后,因国家加大资源、环保治理力度、景德镇市几个重大建设项目相继启动、棚户区改造力度增大、市中心多个地段拆迁改造等多种原因,推高了该市房价和建筑材料、劳务用工等价格。房价的不断上涨进一步助推了建设用的钢筋、水泥等一系列建材价格异常地持续走高、价格暴涨,虽然双方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涨幅的商业风险进行了约定,但是相对于中标时的单价,建材价格翻倍的暴涨是市场罕见的异常波动,也是双方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原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规定“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中指出:“随着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的持续、大幅度上涨,引发大量的工程结算纠纷,致使许多在建工程合同履约困难。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以及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涨跌的动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凡2007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所产生的价差问题,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的工程,但合同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的,材料价格在约定价格上升或者下降幅度10%以内(含10%)的,不计算材料价差;超过10%的,其材料价差超过10%的部分应予调整。”现原告在履行合同中遭遇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0%甚至超过150%,这是完全超出正常和合理的商业风险,也是历史上罕见的短期内价格飞涨现象,按合同约定,“本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原告现在因工程施工已负债累累,实难完成剩余的施工工程量,如强行按照合同第11.1条款“超过部分即超出+5%的材料价格差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50%”之约定继续履行,原告不仅赔本,工程质量无法保证,且将直接陷入破产的境地,这既显失公平,又不能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因此,有必要请求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对合同中有关“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条款予以变更,同时,根据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工程款1020万元,对此,希望法院从双方利益考虑,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公平公正地处理好本案。
本案现已调解结案。
审 判 长 彭联红
审 判 员 周 杲
审 判 员 陈苾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叶梦芸
书 记 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