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与江西深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04民初1658号
原告: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1668。
法定代表人:许秋华,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龙,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雅,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深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江西深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投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6298360M,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07号8楼808。
法定代表人:施团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深信投资公司建筑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设计院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朱金龙、张梦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信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设计院诉称,2010年6月8日,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远景公司委托原告承担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的位于南昌市井冈山云峰大厦项目施工图设计。青峰大厦、云峰大厦建筑面积约53000平方米,设计费35元每平方米,设计费估算为185.5万元。远景公司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原告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远景公司应按原告所耗工作量向原告增付设计费。《设计合同》还约定,远景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设计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全面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根据青峰大厦、云峰大厦实际建筑面积,以及设计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返工)等因素,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远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共计人民币3086200元设计费。但远景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共计500000元设计费,尚欠2586200元设计费至今未付。远景公司应继续承担设计费支付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鉴于被告明确向原告承诺承担设计费支付义务,加之上述青峰大厦、云峰大厦实际由远景公司与联合共同开发建设,开发建设所使用的设计文件正是原告交付的设计文件,深信投资公司实际向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追索了相关设计费与年利率为12%的资金占用费,故被告深信公司亦应承担本案设计费支付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计人民币25862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应付而未付设计人民币2586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比例计取逾期违约金,从应付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3月11日,该逾期违约金共计2420706.17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信投资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8日,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与原告建筑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远景公司委托原告建筑设计院承担位于南昌市井冈山云峰大厦项目施工图设计。青峰大厦、云峰大厦建筑面积约53000平方米,设计费35元每平方米,设计费估算为1855000元。后远景公司变更了委托设计,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远景公司应按原告所耗工作量向原告增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根据青峰大厦、云峰大厦实际建筑面积,以及设计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返工)等因素,按照合同的约定,远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共计人民币3394500元设计费。远景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共计500000元设计费,尚欠2894500元设计费至今未付。
另查明,2012年8月31日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与被告深信投资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位于南昌市井冈山云峰大厦项目实际由远景公司与被告联合共同开发建设,由被告深信投资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签订相关合同,2018年6月8日被告深信投资公司因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支付工程款、建筑设计费等需要,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等法院判决后,收到款项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0000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3086200元建筑设计费的发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赣01民初187号之一民事判决书中对上述建筑设计费已做出了判决,判决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支付包括建筑设计费在内的27492627元给被告深信投资公司。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于2018年7月19日支付了包括建筑设计费在内的27492627元。但被告深信投资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向原告支付建筑设计费用。
上述事实,有合同编号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和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赣01民初187号之一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赣民终4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与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庭审笔录等书面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为佐证。
本院认为,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合同中涉及的青峰大厦、云峰大厦是由远景公司与被告联合共同开发建设,2018年6月8日被告深信投资公司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支付包括建筑设计费在内的款项时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法院判决后,收到款项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为此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3,086,200元建筑设计费的发票。但被告深信投资公司在2018年7月19日收到包括建筑设计费在内的27,492,627元。并未向原告支付建筑设计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深信投资公司被告承担建筑设计费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赣01民初187号之一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向被告深信投资公司承担12%的资金占用损失,原告向被告主张12%的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资金占用损失应从被告深信投资公司在2018年7月19日收到款项三日后即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时止。被告深信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自己答辩和举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深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建筑设计费人民币2,586,200元和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深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并随前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文玉
人民陪审员  江建平
人民陪审员  丁淑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