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6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寒,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黎小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龙,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强,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6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前述申请已向本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61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251元,均由上诉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肖光亮
法官助理 马颖裔
书 记 员 马颖裔
书 记 员 刘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