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6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寒,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黎小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龙,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强,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公司,原名称为:江西省建筑设计院研究总院,于2021年2月19日变更为现名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6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约克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书》《打包和解协议》表明:约克公司已与设计院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故请求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同时约克公司承诺不就相同事实再向设计院公司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约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61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上诉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46元,减半收取18,073元,由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033元,由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146元,减半收取18,073元,由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炜
审判员 肖光亮
审判员 李 洋
书记员 刘群燕
书记员 项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