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8671931C。
法定代表人:汪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良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芬,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詹谷华,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一审被告: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1668。
法定代表人:许秋华,该院副院长。
一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詹谷华、一审被告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设计总院)、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6民终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恒大公司交付**建、詹谷华的房屋符合双方签订的《鹰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对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阳台栏杆高度未达到1.2米违反合同约定的认定,明显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恒大公司向**建、詹谷华交付的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建、詹谷华对阳台进行改造后,致使阳台栏杆高度不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才导致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建、詹谷华的损失均与恒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由恒大公司来承担任何责任。三、二审判决没有严格地按照法律及证据界定恒大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而是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采取“和稀泥”态度的审判,要求无任何过错的恒大公司承担部分责任,给社会传递了错误的价值导向。恒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建、詹谷华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恒大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建、詹谷华与恒大公司明确交付房屋阳台栏杆高度为1.2米。**建、詹谷华更换阳台行为地板砖是经恒大公司同意并实施的。**建、詹谷华并未降低阳台栏杆高度。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三、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降低了安全防护标准,应当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建、詹谷华尊重法院的自由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恒大公司对刘畅坠楼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詹谷华与恒大公司双方已建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恒大公司采取“以老带新”销售方式对外销售房屋,**建、詹谷华经老业主推荐在察看老业主所购房屋后购买了案涉房屋,可见老业主所购房屋的装修设计、安全设施等标准对其是否决定购买案涉房屋具有重大影响。虽然恒大公司和**建、詹谷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阳台栏杆高度,但房屋阳台栏杆作为保护人们人身安全的重要设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老业主所购房屋阳台栏杆高度1.2米的标准应视为双方购房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无不当。恒大公司向**建、詹谷华交付的案涉房屋阳台栏杆高度低于1.2米,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其向**建、詹谷华交付的案涉房屋阳台栏杆高度虽符合国家标准,但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高度1.2米,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防范安全风险的功能,故恒大公司的违约行为与**建、詹谷华的女儿刘畅坠楼死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二审判决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错误。综上,恒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雪林
审判员  黄伟武
审判员  陈银发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