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橄石代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17076号原告:***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江西省某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原告***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97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2953元)。 审判员  许钟文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