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3财保29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川0303财保29号民事裁定,已对被申请人重庆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德感园区支行XXX账户的银行存款6万元进行了冻结。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德感园区支行XXX账户内存款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