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7321号
申请执行人:周存开,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
申请执行人:重庆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0幢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3569273U。
法定代表人:曹玉玲,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燃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44号加州国际写字楼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7122767J。
法定代表人:吴跃洪。
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15419D。
法定代表人:敬漆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存开,重庆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燃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渝0116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存开,重庆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重庆燃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将“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44号加州国际写字楼10幢”负一层“主入口”以及“电梯间大厅”恢复(不得占用,已占用的予以腾空),并将妨碍从“电梯间大厅”进入两侧电梯的墙体及设施予以排除。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燃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渔船、工商、船舶、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采取冻结重庆燃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等措施,同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公告,限期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现场查看后,二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查申请。现该异议审查中。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2年3月29日,被执行人重庆燃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未共同将“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44号加州国际写字楼10幢”负一层“主入口”以及“电梯间大厅”恢复(不得占用,已占用的予以腾空),并将妨碍从“电梯间大厅”进入两侧电梯的墙体及设施予以排除。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行为义务因异议审查暂无法进行,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73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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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化雨
审判员刘云龙
审判员程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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