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8020号
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 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3459608400。
法定代表人:周祥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州国际10幢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3569273U。
法定代表人:曹玉玲。
本院在审理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2元、保全费1915元,合计4657元,由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利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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