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4执保152号
申请人:东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1112288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03MA6U5Y3C2E。
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中海紫御华府9-2-702号,身份证号:610XXXXXXX********。
申请人东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62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上述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8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54.59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70.26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2)陕0104执保152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62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