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东岩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295号
申请人:东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市。
法定代表人范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申请人东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62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上述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7875.1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06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财付通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0.21元;于2022年4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8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20574.27元.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4月06日至2023年4月05日。除上述查控财产外,再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该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2)陕0104执保295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627-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兴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