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627-1号
申请人:东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市XX路XX社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11122881J。
法定代表人:范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利,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凌龙,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段XX号XX城XX楼X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03MA6U5Y3C2E。
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中海紫御华府9-2-702号,身份证号:610XXXXXXX********。
原告东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东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名下价值208000元的财产,并于2022年2月16日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名下价值208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东岩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保全费156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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