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18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东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东岩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民初6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西安市碑林区捷迈电子产品经营部、**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6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兴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