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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某某与泾阳县建设局建筑工程处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142号

原告: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廖开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

被告:泾阳县建设局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西咸新区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王忠安,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忠安,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忠安,男,住咸阳市。

原告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被告泾阳县建设局建筑工程处、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忠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 莹

审判员 闫亚君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