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忠军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忠军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300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陕西省泾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忠军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忠军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景花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