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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泾阳县建设局建筑工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p t ; f o n t - w e i g h t : b o l d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02民初5595号
原告**,男。
被告泾阳县建设局建筑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建设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221890000R。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工程处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泾阳县建设局建筑工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冉小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