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忠军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509号
原告: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忠军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娟,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忠军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8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9968元,予以退还9984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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