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严XX,男,1969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执行人:邹XX,男,1964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陕西忠军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泾阳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镇建立小区1号楼1**1901。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严XX与被执行人邹XX、陕西忠军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1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XX、陕西忠军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劳务费、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15800元及相应的后续逾期利息。本院于(2017)陕0103执1581号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0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遂恢复执行。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到庭后称其暂无履行能力。根据线下及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劳务费、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15800元及相应的后续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03执恢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