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0368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被告:武汉林语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山万亩花卉苗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0710468X2。
法定代表人:董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林语生态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本案诉讼费,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