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919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武汉林语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华侨城)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胡兰剑。
原告***与被告武汉林语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华侨城)项目经理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才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