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664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公园里花园一期A栋3座2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5023D。
法定代表人:周洪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运利,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7A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9728U。
法定代表人:郑康豪。
原告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3753.71元、2589.13元(原告皆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