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68-1号
原告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漾福居东座10B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3年8月20日冻结了被告在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30账户内的存款1702416元(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918316.80元),于2013年8月19日查封了原告担保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庆街庆福园408号(深房地字第××号)、409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及保全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告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30账户内存款1702416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对原告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庆街庆福园408号(深房地字第××号)、409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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