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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斯万达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1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万达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斯市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路创新创业孵化基地4-2号二楼科技众创空间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斯万达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