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万达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斯万达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234-1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万达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斯市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路创新创业孵化基地4-2号二楼科技众创空间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斯万达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6632-66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三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万达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涉案票据未载明付款地,应以汇票付款人的住所为票据支付地。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上诉人的核心高管、财务管理、工程管理、法务管理等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在工商注册登记地并无人员办公,三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三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三案系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万达公司(原审被告)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三案具有管辖权。万达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万达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浅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