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红齐天国际文化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当红齐天国际文化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央美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4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当红齐天国际文化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8号冬训中心速滑馆一层B115。
法定代表人:齐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雷,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央美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首开东都汇A座1006。
法定代表人:任国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当红齐天国际文化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红齐天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央美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美互动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5790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当红齐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宇、董德雷,央美互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梁世平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红齐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驳回央美互动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改判央美互动公司返还当红齐天公司服务费首付款378 000元;改判央美互动公司赔偿当红齐天公司74 200元(其中逾期违约金24 200元及一次性违约金50 000元);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央美互动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在认定是否交付验收的问题上,错误引用不相关的事实依据,认定央美互动公司已经全部交付第一期工作成果并被当红齐天验收通过,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2.央美互动公司在一审庭审期间,已经承认在约定交付两个开发成果的前提下,仅以一套代码交付,且承认有部分细项未交付,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定当红齐天公司仍需支付一期款项,显然错误;3.一审法院未对央美互动公司实际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技术认定,即认定央美互动公司交付的内容符合验收要求,缺乏事实支撑及合理性论证;4.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验收期限,加之2020年疫情影响,当红齐天公司实际验收时长为2个月,一审判决认定当红齐天公司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央美互动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央美互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当红齐天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11.8万元;2.判令当红齐天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
当红齐天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合同于我公司向央美互动公司发函之日即2020年4月8日解除;2.判令央美互动公司向我公司返还服务费37.8万元;3.判令央美互动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7.42万元,包括逾期10天的违约金2.42万元及一次性违约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4月10日,央美互动公司(乙方、受托方)与当红齐天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涉案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当红齐天集团SoReal官方网站搭建服务,服务周期120天,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主要内容如下:
(一)费用及付款。项目委托费用62万元(含税价),乙方提交第一阶段设计成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甲方于出具书面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60%即37.8万元,在所有网站上线且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单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尾款,即总金额的40%,24.2万元。乙方须在各个阶段工作完成时分别提交设计及技术开发确认单,发送电子邮件给甲方确认。甲方整体验收的标志系甲方向乙方出具《确认单》,该确认单由甲方提供,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权利义务。1.甲方应遵照双方确认的《项目制作时间表》约定时限内,尽快向乙方回复或确认工作项目。2.甲方对乙方提交的项目有权提出合理修改意见,乙方按照甲方的明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制作项目符合合同所需的要求,应按约定的时间及内容完成合同项下义务。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包括最终成品文件。5.乙方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向甲方提供设计所需材料及清单,与甲方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具体实施项目、文档签收、作品交付与确认等事宜。
(三)违约责任。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逾期交付阶段成果或最终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进行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调查取证费等。
合同还对保密、争议解决、不可抗力等其他事项予以约定。双方指定联系人分别为艾晨和吴情燕。
合同后附两个附件。附件一《报价单》和附件二《时间进度表》。《报价单》载明一期为王府井中英文网站,二期为美国中英文网站,三期为柳州中英文网站。每期均包括设计和开发。第一期设计包括5项内容:1页入口聚合页面设计,对应金额1万元;10秒网站开场open动画视频,对应金额5万元;4个网站虚拟形象动态设计,对应金额8万元;10页PC端王府井中英文版,对应金额4万元;2页移动端王府井中英文版,对应金额3万元。开发包括5项内容:2项首页、栏目页、内容页制作,对应金额4万元;2项登录支付系统开发,对应金额6万元;2项CMS内容发布系统,对应金额6万元;2项站内中英文全文检索功能,对应金额2万元;3项移动端网站开发,对应金额1.5万元。第一期总金额40.5万元。
2019年4月10日,央美互动公司向当红齐天公司开具金额为37.8万元的发票,同年4月24日,当红齐天公司向央美互动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7.8万元。
涉案合同签订后,双方指定联系人通过微信和邮件就涉案项目进行交付和沟通。2019年4月25日,央美互动公司通过邮件向当红齐天公司指定邮箱交付了王府井网站首页和二级页面。同年5月23日,央美互动公司向当红齐天公司发送了开发文件,当红齐天公司回复“确认”。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双方通过微信就聚合页、虚拟形象建筑动态、支付板块等内容予以沟通。2019年6月5日,央美互动公司通过微信询问“我们开票?”,当红齐天公司回复“费用放心,不是咱们的问题,美国那边恶心人,没办法”。2019年7月29日,央美互动公司向当红齐天公司发送了王府井网站中英文、聚合页面网站中文测试地址及账号密码。当红齐天公司回复“加载页面卡的要死”“游戏页面下面怎么还是那个真人,不能用真人”,央美互动公司回复“测试地址会慢一些”“我们换下真人”,之后当红齐天公司回复“今天给老板看了一下,整体感觉还是不错的,就是有一些细节上的调整”“太卡啦,就是手机那个,好多都读取不出来”,央美互动公司回复“放你们自己服务器会好很多,测试服务器好像才10mb带宽”。当红齐天公司就文字颜色、聚合页背景图、人物等提出了修改意见。2019年8月6日,当红齐天公司又表示“我给老板看过了,整体还行”。2019年8月22日,央美互动公司询问“咋样,网站确认了吗,我们好上线啦”,当红齐天公司回复“不行,现在还不行,你们不行先放着搁置吧,因为我们那边的小程序现在还没有搞定,现在咱们就上线的话,咱们的购买页面都是废的”,央美互动公司问“我们出一个验收单,你们盖章给我们回寄过来行吗”,当红齐天公司回复“可以啊,你寄给我吧,这都没问题”,央美互动公司问“其他网站是有什么规划吗,可以开始做了吗”,当红齐天公司回复“现在就剩一个柳州的,可能得到明年5月份才开业,所以现在什么都没有”。
2019年11月7日,当红齐天公司提出“聚合页不用改,就在这里放360度”,央美互动公司表示这样的话需要先改设计,当红齐天公司回复“为啥改设计”,央美互动公司回复“页面不出设计图,技术没办法定位”“咋样”催一下呗,时间有点久”,当红齐天公司回复“我知道”。央美互动公司又问“要不争取王府井先结”,当红齐天公司回复“是,我催催”“补充协议,换个人名,杨晓帅,改一下,再发我”。之后,央美互动公司将名为《SoRealPark网站聚合补充协议2019-9-29》(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文件发送当红齐天公司,并将调整后的王府井网站中英文及后台地址、聚合页面网站中英文及后台地址,以及对应的账号密码发送当红齐天公司,当红齐天公司将补充协议发回给央美互动公司,并表示“盖章寄合同,开发票”,央美互动公司回复“嗯,今天开发票去啦,到时一起给你,跟合同”,当红齐天公司回复“收件人写合同里那个杨晓帅”。该补充协议载明:双方于2019年8月23日对涉案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删减原合同约定的柳州网站、美国网站开发设计内容。甲方只需结付SoReal官方网站搭建已完成的聚合页、王府井站的中英文前后台,包括1年的网站服务维护费。合同结款修改为49.6万元,乙方已于2019年4月24日收到甲方首付款项37.8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7日内,甲方将剩余款项11.8万元支付乙方。协议自双方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2020年1月8日,央美互动公司将盖章后的补充协议及11.8万元发票邮寄当红齐天公司。当红齐天公司未寄回补充协议,也未付款。
2020年4月3日,当红齐天公司告知央美互动公司“网站领导正在验收中,目前来说领导对网站的整体功能和排版不认可,因为网站不合格导致目前网站都不能上线,所以目前尾款还不能支付”。
2020年4月8日,当红齐天公司向央美互动公司发送《当红齐天集团项目验收单》及《关于SoReal网站搭建验收及工作结算的函》。验收单上载明验收结果为:入口聚合页只有一张图,且无鼠标悬浮功能;网站开场open动画视频,视频加载速度太慢且体现不出设计部分;首页栏目页内容页制作,子菜单设计感需要修改;登录支付系统开发,未体现支付系统;CMS内容发布系统,功能仅有基本文字图片的增删改,过于简单;站内中英文全文检索功能,检索功能不能跳转相应板块。因此,当红齐天公司对央美互动公司提交的六项工作内容均验收不通过,央美互动公司未提交网站虚拟形象动态设计、PC端和移动端王府井中英文版、移动端网站开发等四项工作内容。验收意见为:整体验收未通过,请就验收问题于收到本书面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及修改时间表。《关于SoReal网站搭建验收及工作结算的函》载明,“我方正式函告贵司如下:终止原合同项下第二期、第三期工作,并按《项目验收单》所列已提交的成果进行工作结算,请贵司根据《项目验收单》所列之验收问题和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鉴于贵司提交的工作成果对应报价为32万元,较我司已支付的37.8万元至少低了5.8万元,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支付路径退还5.8万元”。
一审中,当庭通过电脑登录央美互动公司提交的测试网址http:juhe.b.trst.cn,加载时间超过十秒。菜单部分有首页、游戏、新闻、联系我们和要点回答。首页有虚拟的游乐园场景。点击英文,页面文字变成英文。“购票中心”有二维码图片,但无登录入口,不能使用。使用手机也可以打开上述链接,显示内容与电脑打开一致。央美互动公司称,因当红齐天公司自身票务软件未上线,未向央美互动公司提供接口,故登录支付系统暂时不能使用。当红齐天公司认为,英文网站和移动端均应为不同的网站,而非央美互动公司所交付的同一个网站。
另,当红齐天公司称第一期王府井网站未上线,央美互动公司表示已上线但并未就此举证。
上述事实,有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截图、发票、补充协议、验收单、函、勘验笔录以及一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涉案合同约定,央美互动公司提供服务的周期为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当红齐天公司支付尾款的条件为所有网站上线且经当红齐天公司最终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确认单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当红齐天公司应遵照《项目制作时间表》约定的时限内,尽可能快的向央美互动公司回复或确认工作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当红齐天公司提出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二期美国项目和第三期柳州项目暂时搁置,故尾款支付条件应相应变更为第一期王府井网站上线且经当红齐天公司最终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确认单后15个工作日内。一审在案证据显示,央美互动公司已于2019年7月29日向当红齐天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该日期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故对当红齐天公司主张央美互动公司逾期交付成果故违约在先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央美互动公司交付的成果是否当红齐天公司需求,涉案合同约定当红齐天公司有权提出合理修改意见,央美互动公司应按照当红齐天公司明确的意见进行修改,当红齐天公司应遵照约定时限内,尽可能快的向央美互动公司回复或确认工作项目。当红齐天公司抗辩称央美互动公司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其需求,并提交了2020年4月8日出具的验收单,该验收单上列出数项理由。对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央美互动公司提交后,当红齐天公司仅就细节问题提出了意见,两次表示“领导总体满意”,视为对央美互动公司提交成果整体通过验收。第二,在央美互动公司多次催问项目进展时,当红齐天公司主动提出暂时搁置,并明确表示暂未付款不是央美互动公司的问题。第三,在央美互动公司交付完毕成果后,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减少工作内容并将合同结款修改为49.6万元,确认该补充协议签订后7日内,当红齐天公司向央美互动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1.8万元。该补充协议虽未经当红齐天公司盖章,但亦可印证央美互动公司交付的成果已通过当红齐天公司验收。第四,央美互动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再次提交成果后,当红齐天公司直至2020年4月8日才出具验收单。涉案合同虽未约定当红齐天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单的具体日期,但明确要求当红齐天公司应“遵照双方确认之《项目制作时间表》的约定期限内,尽可能快的向央美互动公司回复或确认工作项目”,结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当红齐天公司长达半年才出具验收单,且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第五,当红齐天公司在验收单中提出央美互动公司交付的成果存在的六个问题,聚合页只有一张图符合涉案合同附件一的约定,英文网站和中文网站、移动端和PC端是否应使用完全不同的代码等,合同亦无明确约定,支付功能未实现亦是当红齐天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暂不能使用。合同也未对加载时间及设计感作出具体约定。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央美互动公司已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对于当红齐天公司要求央美互动公司返还首付款及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当红齐天公司未在补充协议盖章,故该协议尚未生效,央美互动公司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当红齐天公司支付尾款11.8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涉案合同,第一期王府井网站项目总金额为40.5万元,现当红齐天公司已支付37.8万元,故还应向央美互动公司支付服务费2.7万元。
关于违约金,因涉案合同约定尾款付款条件之一为网站上线,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网站上线事实,故当红齐天公司支付尾款条件未成就,央美互动公司主张其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确认央美互动公司与当红齐天公司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SoRealPark网站建设服务合同》于2020年4月8日解除;2.当红齐天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央美互动公司服务费2.7万元;3.驳回央美互动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当红齐天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根据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一审庭审笔录,2019年7月12日,当红齐天公司指定的项目联系人在微信中确认将支付功能改为“直接放二维码,跳转至我们的小程序”的方式。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庭上勘验时,央美互动公司当庭展示了所开发的PC端和移动端的网页。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央美互动公司是否已经依约完成合同第一期的设计开发义务。
首先,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补充协议由央美互动公司按照当红齐天公司要求修改后发送给了当红齐天公司,但该补充协议最终并未经当红齐天公司盖章确认,在缺少当红齐天公司对该补充协议明确认可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补充协议未能生效。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故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应当按照2019年4月10日双方签订的《SoRealPark网站建设服务合同》及两附件(即涉案合同)的内容加以确定。
其次,涉案合同附件中明确了第一期设计、开发的具体内容、对应的合同价款及开发进度要求,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4月25日,央美互动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当红齐天公司交付了王府井网站首页和二级页面,2019年7月29日,央美互动公司向当红齐天公司发送了王府井网站中英文、聚合页面网站中文测试地址及账号密码。该交付时间虽与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开发周期不符,但考虑中间央美互动公司应红齐天公司提出的要求多次进行修改,当红齐天公司在后续联络沟通中也并未对延期交付问题提出异议,而是回复“确认”等信息,加之该交付时间处于合同约定的整体期限内,故应认定双方对一期项目实际交付时间变更达成合意,当红齐天公司主张央美互动公司迟延交付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当红齐天公司上诉主张央美互动公司交付的一期成果中未交付支付系统;网站中文及英文版本开发项实际交付数量与约定数量不符、移动端及PC段CMS系统开发项实际只用了一套代码;严重卡频、设计项中open视频、页面项均只是直接上传图片,因此,央美互动公司未能依约完成第一期合同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及附件中第一期设计开发的内容并不包括卡频、是否为直接上传的图片等内容;涉案合同中约定需完成“PC端、移动端的中英文网站的设计及移动端网站开发”,但该约定内容并非为交付两套代码,且一审勘验中央美互动公司已经当庭展示了PC端、移动端的中英文版的完整网页;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红齐天公司主动要求将支付系统改为直接放二维码、跳转到当红齐天小程序的方式,央美公司按要求做了相关链接,而当红齐天公司后续亦明确表示“小程序没有搞定”。据此,本院认为,央美互动公司已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依约完成了第一期的设计、开发义务。当红齐天公司关于央美互动公司未依约履行第一期合同义务并应退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第一期价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涉案合同中约定“乙方(央美互动公司)须在各个阶段工作完成时分别提交设计及技术开发确认单,发送电子邮件给甲方(当红齐天公司)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上述甲方整体验收的标志系甲方向乙方出具《确认单》……”“甲方应遵照双方确认之《项目制作时间表》的约定时限内,尽可能快的向乙方回复或确认工作项目;甲方对乙方提交的项目有权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明确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据此,在补充协议未能生效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上述条款判断央美互动公司交付的一期成果是否已获得验收通过。前述条款中明确《确认单》为整体验收的标准,对于阶段性工作成果的验收,应为“甲方尽可能快的向乙方回复或确认工作项目”,故涉案合同中并未限定对阶段性成果的验收必须以书面的《确认单》为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双方指定联系人的聊天记录中,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当红齐天公司联系人两次表示“领导总体满意”“未付款不是央美互动公司的原因”“盖章寄合同 开发票” “可以啊,你寄(验收单)给我吧,这都没问题”等内容,在央美互动公司按照要求进行细节修改后,当红齐天公司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交付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意见。上述表示应当视为是对央美互动公司第一期交付成果验收通过的确认。当红齐天公司2020年4月向央美互动公司发送的验收单已超过验收的合理期限,即使考虑疫情的原因,亦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尽快向乙方回复或确认工作项目”的要求。因此,本院认为,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内容、实际交付成果情况、委托方应当尽到的及时验收义务等因素,合同约定的第一期项目价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当红齐天公司应当在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期项目总金额为40.5万元的基础上支付剩余第一期合同价款2.7万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当红齐天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当红齐天国际文化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83元,由北京当红齐天国际文化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李 青
审  判  员   姜丽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正
书  记  员   毕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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